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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信贷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4-10 14:01:42

  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通过现收现付制度来建立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以及在职员工的医疗保障;进人经济转轨期后,国有企业数量及国有经济份额的下降,国家横向统筹能力明显减弱,民营经济成为就业的主渠道,而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障十分不健全,再加上市场经济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加,社会保障问题因而受到各个家庭的高度重视。并且,中国也面临着严重的老龄化问题,2000年中国老龄人口比重达到总人口的10%,支配收人为2639元,剔除价格因素同比实际增长9.8%,人均消费性支出1839元,剔除价格因素同比实际增长7.9%,可支配收人增幅较上年同期的8.9%有所上升,而消费支出增幅比上年同期的8.3%有所下降。

中国个人信贷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高档房偏多,住房价格偏高

  目前市场上针对广大农民以及城镇低收人群体的中低档住房供给十分有限,消费供给存在着结构性需求缺口。中高档住房偏多,房价普遍较高,而适合普通居民,特别是城镇贫困居民居住的经济适用型住房太少。并且中国房地产市场不规范,垄断经营、投机炒作盛行,住房价格存在一定的泡沫,住房价格与人均收入的比例高于许多发达国家,超过了居民的承受能力。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房地产价格与纽约、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大城市持平,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无力购买住房,或者对住房升级换代持观望态度,住房有效需求不足,有的城市空房率高达40%以上。

  居民收入差距较大,消费倾向下降

  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社会分配差距还在扩大,不到30%的家庭占有80%左右的居民储蓄。高收入家庭的消费需求已经得到很大的满足,住房、汽车应有俱有,消费倾向下降;低收人家庭有强烈的消费欲望却没有必要的支付能力,这正是近年来中国个人信贷增长速度放缓的主要原因之一。

  信息不对称,信用体系建设落后

  个人信贷最大的风险是信用风险。中国信用体系的不健全,特别是个人信用体系的缺失,使个人信贷的发展面临制度性约束。住房、汽车等产品销售的信息不透明、缺乏真实性,一些不法住房开发商和汽车经销商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欺骗,导致个人信贷市场混乱。缺乏一个统一的、完备的个人资信系统,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被封闭在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手中,银行不能共享,而且还缺乏提供权威的个人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消费者信用意识淡薄,一些贷款申请者通常开立高于实际收人水平的收人证明以获取贷款,一些借款人,在有能力还本付息的情况下故意拖欠。银行、消费者、消费产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此产生了较大的潜在金融风险。有关这方面的具体内容将在本章最后一节中给出重点介绍。

  个人信贷产品单一,交易成本比较高

  中国个人信贷的主要品种为住房和汽车贷款,而这两类贷款的品种有限,基本上都是等额还款方式,市场细分不够,不能满足不同收人层次、不同消费需求的消费者需要。(www.zzgua nyu.cn)       

  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业主要从事以企业客户为对象的批发性信贷业务,个人信贷尚处于起步阶段,银行还缺乏以千家万户为对象的个人信贷业务的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因此,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时不得不严加防范风险,对贷款条件及手续规定甚为严格,对每一笔贷款都要求抵押担保、评估、保险,致使贷款申办程序手续繁杂,不仅给借款人带来诸多不便,而且也增加了借款人的交易成本。例如,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中,银行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有个人产权住房作为抵押或银行存单、国债现券作质押,或有银行认可的单位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现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必须办理保险,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的成本支出;此夕卜,住房抵押贷款还有过于庞杂税费,贷款资格调查费为购房款的3~6%.,抵押房产价值评估和登记费为房产价值的11%。,住房综合保障费(没有第三担保的贷款人)为抵押物价值的2%-9%,还有贷款合同公证费等。

  个人信贷资产缺乏二级市场

  从理论上讲,个人信贷具有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的特点。对于中国的住房和汽车贷款而言,信用风险特别令人关注。因为在人均收人突破1000美元、经济对外开放加速的情况下,中国经济已经进人了大规模产业结构调整的特殊时期,居民收人的总量增长与个别行业员工收人的减少同时并存,一些行业与地区居民收入的波动性、不稳定性比较严重,客观上造成了住房贷款的违约风险上升。在一些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通常将消费贷款打包出售或者进行证券化处理,将这些风险较高、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在二级市场变现,较好地实现了资产负债、风险和收益的适当匹配。但是,迄今为止,中国尚未建立个人信贷二级市场,银行只能通过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来控制个人信贷风险,这两种方式都有明显的缺陷。

  第一,抵押品变现能力比较差。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明确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由于种种原因银行与借款人很难达成协议,而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会优先考虑社会安定问题。中国目前关于个人信贷的法规较少,而且很不具体,比如,借款人违约时,在怎样对抵押物、质押品进行处理,以抵偿贷款本息等具体问题上,缺乏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银行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保证,操作非常困难。即便银行取得了抵押物的处置权,在抵押品交易尚未市场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情况下,收回的住房或其他抵押物很难足值变现,管理成本比较高。

  第二,第三方担保不能足额补偿个人信贷风险损失。银行在发放住房、汽车抵押贷款时,通常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履约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会在所有情况下都对借款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而且很少提供全额补偿。特别是最近几年汽车保险中,由于投保人的道德风险较为严重,骗保现象频频发生,保险公司大都不愿意承保汽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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