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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获取的担保物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5-17 14:40:33
  在许多情况下,商业融资需要债务人以其在签署担保协议或其他设立担保物权的协议之后获取的资产担保债务的履行。
 
  未来获取的担保物的经济价值,与前文所述的一般性描述的担保物价值相似,包括以下例子:
 
  •为商店、百货公司和其他商品交易商提供的存货融资只有在担保合同的范围能有效延及至协议签署后获取的存货时,才能有效进行。
 
  •以原材料和其他生产投入品为担保物的融资必然涉及设立在债务人定期购买的新材料上的动产担保物权。
 
  •只有在协议的范围能有效延及至协议签署后才产生的应收账时,应收账款融资才能发挥最大作用。
 
  •只有设立农作物和牲畜担保的协议能有效延及至协议签署后才生长出来的农作物和产I、'的牲帯吋.以农作物和牲畜担保为基础的农业融资才能有效进行。
 
  传统法律不允许将未来资产用作担保,因为它要求在债务人每次获得新担保物时都必须签署新的协议或对原始担保协议进行更正。如果建立了动产担保物权登记机构,那么,每当债务人获取新资产时,都必须进行新的登记或对旧的登记进行更正。债权人因而必须对债务人实行严密监控。结果所造成的昂贵交易成本将会让信贷活动无法开站。
 
  因此,在现代动产担保交易法中明确允许使用未来获取的担保物是十分重要的。在一系列尝试担保信贷现代化的国家,法律普遍采纳了允许使用“未来担保物”的规定。例如,《统一商法典》提供了以下关于允许未来获取担保物的立法定义:"担保协议可以设立或规定未来获取的担保物上的担保物权。”加拿大、新西兰、阿尔巴尼亚、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匈牙利、吉尔吉斯共和国、波黑、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其顿王国、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斯洛伐克和乌克兰等国的立法中也明确允许未来资产作为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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