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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百科
写借据注意事项:借条上千万不要写这三个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5-20 11:40:01
“还欠款”究竟是“还(huan)欠款" 还是“还(hai)欠款”呢?
原告李某起诉要求被告孙某返还欠款18500元。
原告李某起诉要求被告孙某返还欠款18500元。
被告孙某辩称:原欠原告李某20500元借款,有借条载明借款事实。其后,被告返还欠款18500元,并在原借条上签字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孙某还欠款18500元整”,同时,原告李某出具收据一张给被告孙某。但孙某自己不小心把收据给丢了。自己实际尚欠原告2000元,而非18500元。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应当返还欠款18500元。试问:法院判决是否妥当?
【解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应当偿还剩余借款。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被告究竟是已经还了欠款18500元,还是尚欠款18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原告负有举证证明被告欠款18500元的责任,被告反驳则负有举证证明自己已经还款18500元的责任。原告、被告均以被告批注了“某年某月某日孙某还欠款18500元整”内容的原始借条为证。被告声称原告给自己出具了收据,但是无法提供收据。而且,借条上引发歧异的内容为被告所批注。所以,被告应当承担无法证明还款18500元整的不利后果。法院判决被告败诉、原告胜诉是妥当的。
本案告诫人们在借贷关系中借款、还款事实的书写应当尽量明确、规范,否则容易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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