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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攻略

商业银行银行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划重点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3-02-03 08:59:56

(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二)银行的贷款资金。

(三)带有特定功能的各种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委另有要求的除外)。

(四)其它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委另有要求的除外)。

(五)能够证明来源的资金。

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规定受托人分担以下职能,并在协议中做出细化约定。

(一)自行确认委托贷款的欠款人,并对借贷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推动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协议承诺尽快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三)监督借款人根据协议承诺使用借贷资金,确保担保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以下行为:

(一)代委托人确认借款人。

(二)参加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三)代委托人缴纳资金拨付委托贷款。

(四)代借款人确认担保人。

(五)代垫款人缴纳资金偿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

(六)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方式的担保。

(七)签署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它合同或协议。

(八)其它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划重点:

1.资金提供方是委托人的自有资金,需要交给银行专户,不是银行的资金(资金来源不能是银行借贷资金)。

2.三方签署的是委托贷款借贷协议,但银行在其中并非代理服务委托贷款委托贷款,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作用,不是借出款项的一方。

3.商业银行向委托人而不是贷款人缴纳代理手续费。

4.银行缴付中间价格不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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