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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攻略

裁判要旨银行西安分行收取代理委托手续费的风险吗?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3-02-05 09:59:28

裁判要旨

案涉公司涉足经常性贷款业务活动缴交高额费用,未获得金融监管部分同意从事对外贷款业务,扰乱金融行业和金融秩序,违反银产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其借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换取高额费用,出借行为具备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备经营性,未经同意,擅自从事经常性的放贷业务,属于从事违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银产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条例,案涉《委托贷款借贷协议》应属无效。

实例索引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巨富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贷款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2140号】

争议焦点

不具备放贷资格的主体通过银行受托贷款的方式进行授信就能避免“职业放贷”的风险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一)关于原审判决对于红岭公司、齐商银行西安分行及巨富公司两者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及原审对本案的界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红岭公司主张,本案的界定应为贷款协议争议,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均应按贷款协议争议的相关法律和要求去审理和完善,而不是用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去处理。本院认为,齐商银行西安分行虽是借款人但实际是以受托人身份与巨富公司出现借款关系,并未自主决定贷款的详细事项,有关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主要权力义务的确认仍表现了红岭公司的信念。其次,从权力义务的实际担负来看,红岭公司在享有贷款利率回报的同时实际承担巨富公司不还钱及逾期放款的风险。齐商银行西安分行收取代理委托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实质上系红岭公司与巨富公司之间的民间贷款,《齐商银行受托贷款借贷协议》的效力并且费用计算方法应受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本案《齐商银行受托贷款借贷协议》的债务人是红岭公司,债务人是富豪公司,该协议的实质是红岭公司贷款给巨富公司,即民间借贷协议。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委托贷款实为分行的中间业务委托贷款,委托人是债务人委托贷款,借款人是债权人。齐商银行上海分行在受托贷款关系中仅为红岭公司的代理人。原审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实质为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将本案界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

(二)《齐商银行受托贷款借贷合同》《补充协定》《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红岭公司主张,红岭公司并未直接向巨富公司领取贷款,而是委托齐商银行西安分行向巨富公司拨付贷款,银行的受托贷款业务合法,根据《贷款通则》以及《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细则,红岭公司成为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民企,符合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要求,参与委托贷款业务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红岭公司借款对象主体众多,截止到本案一审审结已向不特定对象出借大量资金。红岭公司涉足经常性贷款业务活动缴交高额费用,未获得金融监管部分同意从事对外贷款业务,扰乱金融行业和金融秩序,违反银产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红岭公司借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换取高额费用,出借行为具备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备经营性,未经同意,擅自从事经常性的放贷业务,属于从事违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银产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条例,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委托贷款借贷协议》无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本案借款本息及费用如何起算的问题

案涉《齐商银行受托贷款借贷协议》认定无效,鉴于红岭公司与巨富公司之间为民间贷款关系,故原审法庭认定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必须以.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8月2l日开始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必须按照全国分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按揭市场价格利率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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