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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4-14 10:55:56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全面开展消费贷款业务。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根据汽车信贷市场的发展情况,制定了全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取代《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汽车消费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的是汽车金融公司,即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要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低于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必须是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是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自2004年以来,银监会陆续批准设立了上汽通用、大众、丰田、福特等汽车金融公司。虽然说金融公司相对来说贷款利率较高,®但审批程序简单且较易得到批准。除此之外,在汽车金融公司办理个人汽车贷款要比在银行办理少交纳担保费、抵押费、家访费等杂费,并且没有户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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