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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4-14 11:07:24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对信用卡的运作机制,我们从市场准入制度和具体的运作机制两方面做一归纳。

信用卡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我国有关信用卡市场准入管理被纳入银行卡管理体系之下,有关规定主要集中在《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从这一规定来看,商业银行从事信用卡业务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商业银行申请从事信用卡业务必须满足如下几个条件:①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③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④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⑤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⑥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⑦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一办法中还规定,从事不同种类的信用卡业务应当取得不同层级人民银行的批准。值得注意的是,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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