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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的设立与审批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4-14 11:49:15
近年来中国各地纷纷成立的征信机构,多数是当地政府部门为建立本地信用体系而成立的,既开展企业征信,又开展个人征信业务,注册资金规模基本都数百万至两三千万元。由于这些机构多定位在国内个人和企业征信市场,但国内市场还没有有效开发出来,培育尚须时日,因此,上述公司的业务规模、人数和资金规模严重失调,基本处于亏损状态。
中国的《征信管理条例》虽然尚未出台,但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草案中对征信机构的设立审批等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征信机构应当报请征信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持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设立征信机构,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另外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公司法人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等。在已颁布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中规定,征信机构的设立需要经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批准。
事实上,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征信机构,也就是征信管理局,属于央行内设的一个部门,不存在一般企业的设立审批等问题;地方政府主导的征信机构需要由当地政府部门的批准方可设立;而其他民营征信机构的设立与审批手续无异于一般的公司,对此问题也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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