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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下的汽车取回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4-17 13:19:38
  在汽车抵押式分期付款购车中,汽车所有权自交付登记之日起转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旦出现买受人拖欠还款的现象,由于汽车是易耗品,如何对该辆汽车执行,仍然是个问题。如果交由法院执行,势必在时间上对贷款方非常不利。在美国,一般在贷款买车时汽车财务公司有所有汽车的复制钥匙,一旦出现拖欠情况,财务公司可以自己将车开回。e但是在中国,这样的做法是否行之有据还值得探讨。

所有权保留下的汽车取回
 
  这只一起分期付款购车纠纷。A公司,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方)B公司,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卖方);1999年3月上述两方正式订立了以分期方式付款的汽车购销合同。A公司为买受人,B公司为出卖人。双方约定:1)本合同为分期付款合同,且做了公证。2)A公司采用首付30%,余额在20个月内逐月付清。3)B公司在A公司不能按时付款的情况下对车辆拥有所有权。4)违约责任承担是:当A公司逾期付款或付款不足时,应每日按逾期付款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合同生效后,未经过三方及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必须按本合同各项条款之规定认真执行,否则按违约处理。
 
  纠纷起因是1999年四五月,北京发生"法轮功"分子闹事事件,有关部门对进京车辆做了限制,A公司的运营线路也在禁运之列,A公司的经营因此彻底受阻。
 
  A公司在运营停止后,遙成巨大经济损失导致实际上7个月无力偿还车款,据此A公司及时与B公司协商挽救对策,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变更未果,A公司违约已成事实。
 
  在A公司无力按月付车款的情况下,B公司单方强行扣回了其中4辆汽车的占有权。A公司为了保全另一辆汽车,只得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作了诉前保全。A公司由此全面陷入了停运,合同纠纷正式形成。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了如下判决:
 
  1.效方签订分期付款购销合伺有效。但因买受人A公司所欠B公司的分期付款额达到总额的1/5,所以判令解除合同。
 
  2.5辆车的所有权归B公司所有。
 
  3.A公司支付B公司车辆使用费以每曰每辆车800元的租赁(台班)费。运营了7个月共付包车费(台班费)114万元。
 
  4.B公司返还A公司投入的购车款等128万元,外加利息17万元。
 
  5.A公司付给B公司违约金(按日5%计),52.5万元。
 
  法院关于所有权的归属之程序是如此解释的:在买受方违反约定未能按月付清车款的条件下/卖方是对车辆保留了所有权,但保留不等于占有。因为买受方在合同未解除之前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天经地义的,是合法的。卖方强行把车扣走,这种作法是典型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买受方赔偿经济损失。
 
  由此可见,目前,在中国,即使保有车辆的所有权,一旦分期付款买卖出现问题,卖方也无权自己将车收回,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山法院来执行。这样,对于汽车这种易耗品来说,时间的拖延势必造成其价值的下降,卖方的权益很难及时实现。.
 
  国外一般都采取所有权保留方式的分期付款销售方式,因此,对于买受人拖千车款时汽车如何取回的规定十分全面。
 
  如新西兰法律规定:债权人除非通过以下程序或者诉讼才能恢复对标的物的占有:①提前通知,即债权人应该通过邮件或者当面通知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弥补欠款(该期限从通知之日起不得少于15天)。但是在债权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标的物会被损害、毁坏、移动以及受到任何与合同条款不相符合的处置时,债权人不必通知债务人。债权人不能在通知规定的期限未到期之前占有标的物,否则,会被处以3000英镑的罚款。②对标的物的重新占有必须写在买卖合同里。债权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取回标的物,但是代理人必须持有债权人的书面授权书方可。债权人或其代理人不能以不合理的方式进入债务人的住所,而且必须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定房屋在其离开后是关闭的。债权人的代理人不得在以下日子进入债务人的住所:自周一至周六的早上6:00以前,晚上9:00以后的时间内,以及星期天和任何公共假曰的任何时候。但是债务人可以放弃该项权利。在取回标的物的时候,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恢复占有通知书。如果标的物占有人在标的物被取回过程中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代理人必须留下:关于住所已经被进入的通知、取走物品的清单、提前通知的复印件、证明有权取回标的物的证据。入果取回标的物时,债务人在场,债务人可以通过清偿到期债务的方式来阻止重新占有,但是债务人仍然要为该次重新占有付费。如果债权人有理由相信标的物处于危险之中,那么该条则不适用。③恢复占有后的通知,在债权人恢复对标的物的占有后21天内,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和所有的担保人出具一份占有后通知。如果没有该通知,那么债权人就不能从债务人那里取得所有关于恢复占有所'支出的费用。自通知之曰起的15天内,债权人不得处置该标的物。④在通知日15曰后,债权人必须将该标的物卖出。⑤标的物卖出可以通过拍卖、私人转让等方式进行。⑥在标的物卖出之后的10天内,债权人必须交给债务人一份书面的账目,包括:出售标的物的程序,出售标的物的花费,完成合同所需的数目,如果还有短缺的话,债务人可以补偿。
 
  由此可见,在新西兰,只要履行一定的步骤,汽车出卖人即所有权人可以不通过法院而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取回对汽车的占有权。这样,一旦买受人拖欠贷款,出卖人可以迅速的取回汽车,减少损失。而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要求也控制了出卖人任意取回汽车的可能。
 
  在台湾省,在附条件买卖中一旦买受人拖欠还款,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必通过诉讼程序。@法律之所以允许这样做,是因为这些扩张信用的制度,已经让债务人先享受到占有动产——汽车的乐趣,自己忽视了信用,就没有再加保护的必要。
 
  所以我国如制定相关的法律,应当规定在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中,所有权人可以履行一定的步骤自己取回汽车或者直接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而不必通过诉讼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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