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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动产担保交易法律的改革趋势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5-08 12:25:40

  动产担保物权的统一化模式相对于欧州的修补型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有诸多优点:单一的动产担保物权概念,集中的公示登记系统,明确的优先权规则,简便的动产担保物权的实现。这些优点在国际上已被公认为尤其适用于那些寻求改革其动产担保法律体制的新兴和转型中的金融市场。

国际动产担保交易法律的改革趋势

  在过去十年中,许多中欧和东欧国家的动产担保法改革都接受了统一化模式的基本原则。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斯洛伐克、匈牙利、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罗马尼亚、黑山、立陶宛和拉脱维亚。在亚洲,近期在越南实行的改革以及从柬埔寨到尼泊尔等其他许多国家的立法改革草案也选择了同样的途径。在改革担保交易法律体制过程中,许多法域(它们大多具有民法传统)采取了灵活的方式:其中一些制定了单独的动产担保法,还有一些把动产担保与不动产担保置于同一部法律之中。这两种方式都可能行得通,尽管动产担保单独成法在制定和实施上会容易些,因为涉及不动产物权的体制改革一般都步伐较缓。然而,所有这些国家一个普遍的共识是动产担保交易法需要建立在一套单一的法律框架下,以便系统性地解决与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和实现有关的问题。 (ww  w.zzgua nyu.cn)

  近年来,包括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美洲国家组织(OAS)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①等在内的地区性和国际性组织都相继制定了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和立法指南,旨在帮助其成员国制定简便高效的现代动产担保交易法律制度。尽管这些示范法和指南与统一化模式之间仍存在明显的差异,但它们都接受了通用型动产担保物权这一概念性原则,并承认统一化模式中有关动产担保物权设立、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和实现的基本原则应通用于任何行之有效的现代动产担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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