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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率有何限制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5-18 15:22:17
乙急需用钱,向甲借款5000元,当时约定月息为10%,借用期限3个月,并预先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500元,乙实际借到甲现金4500元。3个月斯满后,乙无力偿还。两年后,甲对乙说,既然还不了,就换个借据。最初3个月的利率仍按.10%计算,以后的24个月,利率按5%计算,本利合计1.2万元。乙按甲的要求,更换了一份1.2万元的借据。又过了一段时间,乙归还甲5000元,并按甲的要求第二次更换借据,新打了一份1.27万元的借据,其来源是,第一次换据后9个半月的利率仍为5%,利息5700元,加上1.2万元的本金,再减去归还的5000元。当年,乙又还甲5400元。又过了一段时间,甲向乙索债,乙无力归还,胁迫之下,乙第三次更换借据,新的借据载明,借款额为2万元。其来源是,第二次换据后20个月的利息为1.27万元,加上本金1.27万元,减去乙归还的5400元。新的借据约定,乙在4个月内还清2万元。4个月后,乙无力归还,甲遂将乙起诉至法院。试问:甲、乙借贷关系中对利率的约定是否合法?
【解答】本案涉及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的合法性问题。
本案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髙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人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X1988年1月260)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本案借贷关系中有关利率、利息的约定是不合法的,超过法定限度的利息和违法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首先,甲借款给乙时预先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应当按实际借款额4500元计息。其次,甲约定的月利率10%远髙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0.75%)的.四倍3%。再次,出借人甲反复将利息计人本金谋取髙利。当然,鉴于借款人乙逾期未归迷借款,甲可以要求乙给付逾期利息。所以,甲约定的超过法定限度和不合法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当事人约定利息在法定限度内的利息仍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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