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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百科
借款人失踪,我该如何要回借款?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5-21 10:06:08
王某在金五星批发市场经营音像制品。王某向刘某临时借款5万元,并留下借据,约定三天后归还。不料,王某从此不知所踪。其后,法院根据王某父母的申请宣告王某为失踪人,王某父母为王某的财产代管人。试问:刘某该如何要回自己的借款?
【解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第26条、第28条的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所以,本案失踪人王某向刘某借款所负债务应当由其财产代管人即王某父母从失踪人王某的财产中支付。
如果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债务,债权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的规定以财产代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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