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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答应借款给他人就必須借给他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5-21 10:08:21
孙某与我是好朋友。一日,孙某向我提出借款2万元以备女儿出国之需。我对孙某说:“如果你女儿出国签证到手,我就把钱借给你。”半年后,孙某女儿拿到了出国签证。孙某立即向我提出借款2万元。我现在又不想借钱给他。试问:我必须把钱借给孙某吗?
【解答】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规定说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就是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标的物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在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生效。
在本案中,虽然你附条件答应了孙某的借款请求,其后条件也成就了,但是,只要你未将标的物(2万元人民币)交付给孙某,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就未生效,孙某就无权要求你交付约定的借款。所以,公民(自然人)之间答应借款给他人,只要没有交付借款,就不是必须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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