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联系人:

手机:13688706881

电话:13688706881

邮箱: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新都龙城2号写字楼16楼

常见百科

婚姻期间一方借款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5-22 13:28:19
  陈某与柳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出面的对外借款有以下几笔:向父母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供夫妻居住;向王某借款2万元经商,但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挥霍于赌博、找三陪小姐娱乐;向刘某借款3万元,供自己包养情妇。后妻子柳某发现了陈某劣迹,遂提出离婚。陈某同意离婚,但提出对外借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是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柳某认为,上述三笔对外借款共10万元是陈某出面借的,是陈某的个人债务,所以应当由陈某个人清偿。另外,柳某还认为,因为陈某对离婚有过错,所以房产应当归自己所有。最后因财产分割与债务分担协商不成,柳某诉至法院。

婚姻期间一方借款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解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陈某向其父母借的一笔款5万元用于购买夫妻居住用房,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笔5万元的借款虽是陈某出面向其父母借的,但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陈某向王某和刘某借的两笔款共5万元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是用于赌博、包养情妇、找小姐等非法目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认定为陈某的个人债务,应由陈某个人承担。
 
相关标签:

新闻资讯

相关产品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3688706881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13688706881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