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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借款买房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5-22 13:32:48
王力与孙立恋爱多年,于某年中秋之际张罗要结婚。王力为此向亲朋借款10万元购置新房。新房装修完毕,二人于两年后元旦登记结婿。又过了几年,夫妻不合闹离婚。经查,王力为购房借的款还欠其兄2万元未还。试问: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解答】本案涉及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债务是否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新、旧司法解释是不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超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超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0)第十九条则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当事人离婚纠纷发生在《婚姻法》修改之后,《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实施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0)对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债务是否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规定相抵触,所以本案离婚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0)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除非夫妻另有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前财产一般归个人所有,个人债务由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既'然王力借款购房发生在婚前,夫妻又无财产约定,故王力所购房屋是其个人财产,所借债务也是其个人债务,应当由王力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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