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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攻略
《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牵头草拟了
《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
扶持创业推动就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据征求意见稿
个人创业担保借款
最高额度为20亿元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借款数额
最高不低于300万元
征求意见稿还包含了
贷款流程、贷款管理等内容
一起来看看
↓↓↓
云南省创业担保借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推进办法(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创业担保借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公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美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借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以致富带动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借款(原小额担保借贷),是指以具有要求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有关参加单位负责受理推荐,由贷款机构(各级创业小额信贷贷款中心等)提供抵押,由经办银行领取,由贷款人或小微企业承担部分收益、财政部门予以个别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信贷业务。
河北省创业担保借款分为激励创业“贷免扶补”创业小额信贷(以下简称“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借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借贷。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借款抵押基金(原小额担保借款抵押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斥资创办的,专门用于为创业担保借款提供贷款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原则上由同级创业担保借款抵押中心负责营运管理。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经各级编制部门同意,在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的,专门负责营运管理创业担保借款抵押基金,履行创业担保借款的贷款等职能的各级创业小额信贷贷款中心。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协议等手段确认的为依照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借款的银产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凡愿意参加就业创业工作的金融机构昆明小微企业扶持贷款政策,均可成为贷款发放主体。
本办法所称参加单位,是指负责创业担保借款受理推荐工作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教育部委、市场监督管理处室以及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
第二章贷款对象范围
第三条“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借款的对象范围:城镇登记失业员工;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伍复员退役士兵;刑满释放员工;学校毕业生(含高中生村官、在校高年级本科生、休学创业学院生和预科回国学生);消除过剩产能企业员工和下岗人员;回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员(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乡村自主创业农民。对上述群体中的女性,应列入重点对象范围。依托平台就业购置生产经营需要工具的就业员工纳入扶持对象。
“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借款的办理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没有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不属于公益性职位安置员工。在递交借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按揭、购车贷款、5亿元以下小额消费借贷(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以及亲属应无其他贷款。
第四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借款的对象范围: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借款申请条件的员工人数超过企业现有在职员工总数15%(低于100人的企业超过8%)、并与其签署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指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要求的中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欠薪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章违规信用记录。
第三章贷款数额与用途、期限与还款方式、利率
第五条贷款数额与功能。各经办银行对依照条件的个人发放的“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借款最高限额为20多万。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数额根据合伙人数20多万/人确定,一般不少于100多万,最高不低于110多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借款数额,最高不少于300多万。借款人(企业)应将借贷用作自身创业经营项目的创办经费和流动资金。承办单位、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应重视对贷款用途的核查,根据创业项目实际状况合理确定贷款数额。
第六条贷款期限与收款方式。“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借款,期限最长不少于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借款,期限最长不少于2年。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贷款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少于1年。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借款,到期一次付清,或由个人(企业)与经办银行承诺其他收款方式,也可承诺提前还款。“贷免扶补”的还款方式另行细则。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贷款个人(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借款贴息,但累积数量不得少于3次。
第七条贷款利息。经办银行对依照条件的个人和民企发放的致富担保借款,贫困地区(四川省88个贫困县区市)借贷利息上限不少于LPR+250BP,其他地区不少于LPR+150BP。具体分期利息由经办银行按照贷款人(企业)的经营情况、信用情况等与贷款人(企业)协商确认。
贷款利息在借贷合同期内不得向上浮动。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手段变相提升创业担保借款实际利率或额外降低借贷不合理收费。
第四章贷款担保机制
第八条创业担保借款抵押基金(原小额担保借款抵押基金),主要由州市、县级财政部委筹集,所需资金从通常预算中安排。
第九条担保基金建立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担保基金营运管理需要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其它业务分离管理,单独结算。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借款的责任余额原则上不低于担保基金在该银行存折余额的10倍。
第十条担保基金主要用于为依照条件的“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借款提供贷款。担保基金责任余额超过10倍的地区,也可为小微企业办理的创业担保借款提供贷款;责任余额低于10倍的地区,可构建与政府性注资担保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借款提供贷款。
第十一条各州市、县应尽快测算本地区担保基金责任余额倍数(放大倍数)和贷款基金缺口情况,建立和加强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措施,不断增加贷款基金的代偿能力,保障本地区创业担保借款的贷款基金需求。
第十二条拓展反担保范围。申请个人创业担保借款10亿元以上原则上应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条件由贷款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一般由有稳固收入、具备代偿能力的人员提供贷款;也可以由担保机构认同的民企、私营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组织)提供担保;并且贷款机构认同的欠款人个人及家人的合法房产、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质押贷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构建完善商户、农户联保。
第十三条免除反担保要求。采取成立贷款备用联系人的方法,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借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州省级以上荣誉头衔的创客人员、创业工程、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定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于反担保要求。
第五章财政贴息管理
第十四条创业担保借款财政补贴。“贷免扶补”、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借款利率,LPR-150BP以下个别,由贷款人和出借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予以补贴。在本办法第五、第六、第七条要求的房贷额度、利率和年限内,按照实际的按揭额度、利率和垫款期限计算。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借款,财政部门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中央财政承担70%;地方财政承担30%。云南省、州市、县三级财政承担比例按省财政厅有关条例执行。创业担保借款财政补贴资金由各级民政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创业担保借款财政补贴资金的初审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的初审拨付按云南省民政厅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有关条例执行。各经办银行应仔细根据国家财务审计机制和创业担保借款政策有关条例,计算创业担保借款应补贴数额,按照云南省贴息资金审核和偿付程序及时申报贴息资金。州市(县)级民政应全额安排本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确保贴息资金(含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补助资金)按月份拨付到经办银行。
第六章贷款流程
第十七条贷款程序。创业担保借贷按照“借款人依条例办理、承办单位按要求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能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委按要求补助”的流程办理。
第十八条创业担保借款的申办流程
(一)个人创业担保借款的申办流程:
1.贷款申请。按照个人自愿申领的原则,凡符合创业担保借款对象范围条件的创业人员,均可向市场主体注册所在地、创业经营场所所在地或户籍地的有关参加单位强调申请,填报《个人创业担保借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普通学校毕业生证明等);就业情况材料(如《就业创业证》等);婚姻家庭状况材料(如《结﹤离﹥婚证》、居住地址等);经营状况(营业执照或场地租用合同、《税务登记证明》、经营地址等);担保情况(如反担保人、反担保证明等);参加单位规定的其它材料。
2.贷款审查。承办单位受理创业人员的放贷申请后,应即审核申请材料。重点审核申请人能否属于政策扶持的对象,所提供的办理材料是否合法、有效、齐全。
3.贷前调查。承办单位单独或联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对办理人的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及创业工程的征信状况、经营情况、还款能力、担保人条件等。
4.贷款抵押。承办单位完成贷前调查后,符合条件的向担保机构推荐。担保机构按职能进行贷款审查,出具担保意见。需要提供反担保的项目由办理人提供反担保。
5.贷前公示。承办单位对推荐到经办银行拟发放信贷的办理人及创业工程进行公示。
6.贷款审批。经办银行收到参加单位推荐的贷款工程后,应即召开初审审批工作,按照银行的初审审批程序合理确定贷款数额,完善担保手续、借贷手续,尽快发放信贷。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借款的申办流程比照个人创业担保借款的申办流程办理,在贷前调查环节提高当地省级(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吸纳就业员工情况认定程序。“贷免扶补”的申办流程按《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21﹞号)办理。
第十九条创业担保借款的申请期限。承办单位从立案到贷前调查环节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机构借贷担保环节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办银行借贷审批发放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申请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度延长。对不依照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表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规范的手续和资料。
第二十条创业担保借款申办的其他事项
(一)经办银行。个人创业担保借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借款的经办银行,全省不作统一指定,具体经办银行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协议等手段确认。
(二)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创业者(企业)涉足制造经营和创业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参加单位和经办银行审核创业者(企业)能否真正从事创业活动重要根据。创业者(企业)在享受创业担保借款财政补贴制度扶持期间,一般不得注销营业执照。特殊状况应该注销营业执照的,须提前向参加单位和经办银行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注销。
(三)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是各种就业创业群体享受、记录就业创业政策扶持的重要凭证,创业者办理“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借款一般应持有《就业创业证》。承办单位在完成创业扶持后应立即将扶持情况录入《就业创业证》。
(四)担保申请。“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借款的办理人及合伙创业股东在强调借款申请时,个人应持有《就业创业证》,经营实体已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并正常经营,贷款资金有确立的经营用途,无不良的征信记录。申请人为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的可直接递交申请,申请人为合伙创业股东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批准。小微企业为分公司的,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借款须经总公司授权批准。
第七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贷后跟踪管理。创业担保借款贷后跟踪管理由各经办银行负责。承办单位、担保机构应主动配合经办银行联合(或单独)举办贷后管理,建立贷后检查登记政策和贷后管理档案。对借贷人借钱资金用途情况、创业工程经营状况,担保措施、还款能力等状况差异进行定期了解掌握,发现借款人生活、生产经营中发生问题的,应立即协调帮助。发现问题应立即发出风险预警,采取举措防范信贷风险,防止新增逾期。
第二十二条到期贷款回收。承办单位、担保机构应切实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到期贷款回收,在经办银行主导下提前部署贷款催收,提前1个月以多模式向贷款人、担保人发送还贷提示,告知借款人、担保人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担负的法律责任,要求借贷人提前将分期本金及自付费用存入指定还款账户。同时还应做好还款提示和催收记录,不断增加本地区本平台贷款到期还款率。确保担保用得好,收得回。
第二十三条逾期放款管理。经办银行应严格依照不良借贷的界定标准及时调整创业担保借款的房贷形态,进行账务处理。应立即发出逾期放款催收通知,约见借款人拟订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担保机构应向贷款人发出协助催款通知。经采取有关催收措施后,仍未能归还的创业担保借款,可借助相应法律方式对有关贷款人、担保人实施追偿。
第二十四条逾期放款代偿。经过催收后未能归还的欠款满3个月的创业担保借款,经办银行与抵押机构共同计算贷款损失,按照合作协定约定分别承担。担保机构承担部分,按有关制度要求由贷款基金代位清偿。对于担保基金代偿的房贷,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设立“应收账款”明细账,并由专人管理,继续催收、追偿。
第二十五条贷款抵押基金风险管理。贷款抵押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创业贷款抵押代偿率超过1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贷款业务,该经办银行应停止拨付新的放贷。经抵押机构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机制,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借贷不良率到10%以下,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和信贷业务。同级财政部委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借款抵押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额度,对限额以内、贷款抵押基金自身能够分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给予弥补。
第二十六条呆账核销。创业担保借款呆账核销,按有关条例办理。
第八章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实施目标考核。省人民政府将创业担保借款扶持创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责任考核制度。每年初向州(市)、省级承办单位制订创业担保借款工作目标(含扶持人、户数,新增发放信贷总额,带动就业数量等),并根据月份通报、年中督促检查、年末实施考核等手段检查创业担保借款扶持创业工作。
第二十八条规范联席大会政策。将原湖北省小额担保借款扶持创业工作联席大会调整为河北省创业担保借款扶持创业工作联席大会。在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设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委,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关监管机构,承办单位,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组成的创业贷款贷款扶持创业工作联席大会(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举办年会,专题研究创业担保借款扶持创业工作,通报进展状况;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联席大会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成立创业担保借款奖励制度。省级财政部委负责按当年创业担保借款发放总额的1%筹集安排创业担保借款奖励性补贴资金。奖补资金由中央民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30%。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控,主要用于创业担保借款工作效益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单位的工作拨款补助。具体按《云南省创业担保借款奖励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金﹝2018﹞39号)执行。
第三十条安排扶持创业服务补贴资金。省财政按年度扶持创业目标任务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相应创业担保借款扶持创业服务奖励,用于各级承办单位工作拨款补助。具体发放、考核标准按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确立有关部委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行创业担保借款年度目标计划,牵头协调有关部委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协调承办单位、担保机构、经办银行间的业务;组织本地区创业担保借款工作考核等,承担创业担保借款扶持创业工作联席大会日常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和筹款创业担保借款抵押基金,检查指导和考评担保机构工作,管理贴息和奖补资金,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和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监督检查全国创业担保借款政策推进及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状况,并开具贴息资金预算审查意见。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创业担保借款政策,跟踪了解经办银行的执行状况;鼓励经办银行改进、创新创业担保借贷模式,加强贷款管理,提高工作强度;承担贷款统计工作等。
银保监会各级监管局负责做好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贷款机构负责营运管理创业担保借款抵押基金,履行创业担保借款的贷款审核职责,根据制度要求和合作协定向经办银行代偿所抵押的不良放款等。初审经办银行申报的创业担保借款贴息资金递交材料。汇总上报辖区内各承办单位工作进度,按月上报月进度报表。
有关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借款的初审审批和领取回收,监管贷款用途,履行贷后管理主体责任,按季申报财政补贴。为贷款人(企业)提供简化手续、开户、结算便利等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教育部委、市场监督管理处室以及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参加单位,负责立案、审核借款人资格,初审贷款材料、开展贷前调查,向贷款机构和经办银行推荐,协助经办银行加强贷后管理和催收欠款,做好跟踪帮扶和创业指导,承担政策宣传、咨询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对企业新吸纳人员就业状况进行判定并出示认定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加强创业培训、完善创业服务。各举办单位要切实组织创业人员参与创业培训昆明小微企业扶持贷款政策,并根据要求予以创业培训补贴。要借助发展创业者协会、联合会等方式帮助创业者获得信息、服务。要为取得贷款的借贷人提供“一对一”的创业导师指导,跟踪帮扶,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遭遇的困难和难题。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未确立的其它事项,继续依照国家和河南省创业担保借款有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未确立的“贷免扶补”有关事项按《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21﹞号)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民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分行、财政部云南监管局、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负责解释。各州市各部门可依照本方法建立推行政策。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云南省鼓励创业推动就业小额担保借款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10〕163号)同时废止。
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云南省创业担保借款扶持创业推动就业实施办法》(征询看法稿)的更改意见。请于8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绍云,0871-,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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