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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践中的财团抵押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3-08 11:56:28

  在我国,是否存在财团抵押,尚有争议,今天昆明小额贷款给大家说说这个问题。《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该条并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有的学者认为,“一并抵押”,构成财团抵押。

我国实践中的财团抵押

  但是,假设理论上我国存在着财团抵押,但在实践操作中非常困难,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关于抵押权的登记是依照抵押物的类别实行分别登记的制度。财团抵押权的标的是不动产、动产以及财产权利的集合,因而属于财团抵押财产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地上定着物、交通运输工具的变动等,需向有关的登记机关分别登记,所以,这种登记体制不利于交易的便捷与交易成本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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