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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银行保密制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4-14 11:59:57
中国信用结构的特点是以银行信贷为主,目前几乎100%的个人信用信息来自商业银行。因此,法律也明确规定了银行必须为客户的信用信息保密。如《银行结算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均不予受理,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事实上,银行查询客户的信用有一套非常严格的程序。在查询个人信用记录时,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为被查询人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同时,征信数据库对查询情况实时跟踪记录,并在当事人自己的信用报告中加以展示,若当事人发现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应及时向征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纠错。如果工作人员越权查询或将查询结果用于工作之外的目的,根据有关规定,央行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如涉嫌犯罪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戴根有介绍,央行征信管理局也只有两名固定工作人员,经个人授权后才能进入个人征信系统查看个人信用报告。
另外,还有一些行业的自律规范,如由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颁布的《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中有规定:社会信用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涉及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等内容要严格保密,在未经个人或企业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外泄露;社会信用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为国外有关机构提供信用服务时,应注意保护国家有关信息的安全,必要时可事先报告有关政府监管机构或信用行业协会核准后执行。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看,中国目前在消费者隐私保护方面还很不完善,没有系统而专门的立法规定,只是在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中的某些条款中有所提及。隐私权与知情权、保护商业秘密与合理信息披露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从征信实践看,由于征信机构采集的主要是自然人或法人在信用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履行义务的记录和相关数据,不应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因此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是可以找到平衡点的,可以把二者结合起来。信用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个人隐私权为代价,应该为保护个人隐私权留下足够的空间,隐私权和征信权应该是同时构成个人信用法律机制的两大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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