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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信贷人之间的权利差异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5-07 10:31:42

  在正式金融部门中,信贷人主要指银行类金融机构。不同性质的信贷主体在法律地位和法定权利设置方面没有过多差异。但现实中,不同信贷人的权利却存在较大差别,表现为国有商业银行背后有国家信用,针对资本充足率过低、不良资产率过高的情况,1998年中央财政定向发行2700亿特种国债注资、1999—2000年将13939亿不良资产剥离到4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将2003年所有者权益、准备金、利润转为风险准备,专门用于核销资产损失;2004年将中行、建行1498亿元和1289亿元可疑类贷款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动用外汇储备为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注资225亿美元。

  2005年4月,又决定为中国工商银行注资150亿元。给予以上特别待遇的原因仅仅是相关银行的国有独资性质。在企业改制破产时,国家对国有银行、城乡信用社直接给予特别优惠政策。根据1994年8月财政部《关于调整银行贷款呆账核销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1994]财商第393号)、1997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核销呆坏账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和编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计划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257号)、199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实施〈全国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核销办法》等的规定,只有国有商业银行对改制企业的呆坏账才享有核销权限。对于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国政府对改制企业的贷款,则列为敏感债务,要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予以落实。国有银行、信用社以及外国信贷人享受特别优惠,受专门保护,意味着股份制银行、民营银行受到一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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