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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与动产抵押的发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5-07 10:47:40

  无论何种类别的信贷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通常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有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按照《商业银行法》第36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目前,商业银行已很少发放信用贷款,贷款必须签订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经内部审批授信后才能发放。2004年12月,人民银行研究局对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沈阳、兰州、郑州、济南8个城市金融机构的问卷调査结果显示,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仅占贷款余额的17%,而保证人保证贷款占贷款余额的35%,抵押、质押类担保物担保占35%。可见,保证人保证、物权担保制度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杠杆,构成社会信用的基础。一个国家的信贷人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护,最重要的衡量尺度是该国的担保交易法律的立法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与国外成熟的担保交易制度相比较,中国目前的物权担保交易制度仍存在一定法律缺陷。

担保法律与动产抵押的发展

  以前以动产、不动产划分抵押、质押痕迹仍然明显,抵押物范围窄,动产抵押受到限制

  古罗马的市民法中,抵押、质押两种担保方式的惟一区别在于债权人是否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担保物:占有的为质押,不占有的为抵押。当时并不片面以担保物是不动产还是动产来界定抵押、质押。后来大陆法系一直以担保物属性作为区分抵押、质押标准,这应当归咎于法国民法典中“动产不得用来抵押”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现代担保法律制度中,不动产、动产和权利早已经兼容为抵押、质押的标的物,抵押与质押的主要区别仅在于:财产或权利是否转移占有,采用何种生效主义对抗善意第三人。(ww w.z zguanyu.cn)    

  动产抵押制度是对传统民法体系的创新,由于无须转移动产抵押物占有,克服了动产质押不利于动产有效使用和_益、闲置财产、浪费资源等缺陷,进一步增强了动产担保及用益权能。尽管抵押权人不占有动产,但动产的不断流通、增值,事实上会更有利于债权的清偿。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曰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均建立了动产抵押制度,美国、加拿大、台湾更制定了专门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律。在发展中国家,中小型工业商业企业、农户拥有的不动产十分有限,动产抵押意义远甚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抵押。对于信贷人而言,不用实际占有对已无使用价值的他人动产,并支付相关保管费用,届时却享有动产担保物易变现、易执行的有关便利,无疑更有利于保护其权利。

  中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四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担保法》制定时借鉴《日本民法典》,将《民法通则》的“抵押”分解为抵押、质押,抵押包括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按照《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抵押物主要为不动产及其用益权能,包括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土地;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建筑;正在生长的林木;在建工程等。相应地,以下不动产不能抵押:土地所有权;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院等的不动产;军队的房地产(军队与地方政府合资经营房地产例外);不属于荒地,或无乡(镇)、村企业厂房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存在产权纠纷或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被法院或司法机关冻结、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政府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违章建筑,或私自建设的建筑物等;未经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前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已作过抵押的房地产等。

  质押物包括动产以及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及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等。

  值得肯定的是,中国《担保法》适应了国际担保交易法律发展趋势,首次从立法上承认“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等动产可以作为抵押物。除禁止流通、限制流通物;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动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动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外,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仪表设备、原材料、产品以及抵押人的生活用品,都可以成为动产抵押权的客体。但是,动产抵押范围设定仍过于狭窄,“其他财产”内涵、外延也不明确(详见第一章)。一些法院判决已然对不动产用益权抵押予以确认

  在国外,应收账款(accountsreceivable)、存货(inventory)等动产被看作最有价值的担保物。在美国,动产担保的70%是应收账款。而在中国,目前仅有个别银行开展应收账款买断的国际保理业务,但规模相当小。例如,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的保理业务规模为0.6亿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的保理业务规模为1亿元。金融机构极少提供以企业存货、农产品作担保的融资,对于企业存货,目前基本采取仓单、提单质押方式,但这种融资方式因企业原材料、制造产品高流动性而很难操作。据了解,《物权法》草案进一步缩小了可供担保的财产范围,竟取消了《担保法》“其他财产”这一兜底性规定,并将《担保法》中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这引起了金融界、法学界极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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