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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借钱不认帐,偷录谈话有用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5-19 10:02:59
  【案例一】原告陶.某借给被告史某5000元钱,由于二人关系很好,当时陶某没有让史某出具借条。时隔一年,陶某向史某催要此款,史某以无钱为由拖延偿还。又过了一段时间,陶某再向史某催要此款时,史某矢口否认借钱一事。陶某想起诉到法院又担心因为缺乏证据而败诉。于是,陶某随身携带微型录音机到史某家中,表示愿和史某协商此事。谈话中,史某承认自已确实借了陶某5000元,但是自己不想还。陶某随身携带的微型录音机,将谈话过程录制了下来。次日,陶某诉至法院,要求史某偿还借款。法院支持了陶某的诉讼请求。

别人借钱不认败,偷录谈话有用吗?
 
  【案例二】原告于某诉称,王某于因为其女儿筹办婚事,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承诺半年内还清。王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于某不得已起诉到法院。被告王某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不承认曾向于某借款。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于某当庭提供了在被告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与王某谈话的录音带。在录音带中,王某承认确有借款之事。在双方当事人与法官共同听了录音后,被告感到无地自容,当即表示还钱。在法庭的主持下,被告王某与原告于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偿还于某欠款5000元。
 
  【解答】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当事人往往因为互相信任而没有借条之类的书面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不守信用时,借贷纠纷就会发生。这时,贷款人往往因为缺乏借款证据而限于被动的境地。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在被告否认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如果要赢得讨还借款的官司,必须提供证明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所以,原告虽然缺乏作为书面证据的借条,但是如果能够取得视听资料等证据也是可以的。
 
  在2002年4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前,《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法复〔1995〕2号)曾经将录音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标准限定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和排除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所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原告取得的录音证据虽然未经被告同意,但是,原告取得录音证据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所进行窃听)。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上述规定,原告未经被告同意私自取得的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关系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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