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联系人:
手机:13688706881
电话:13688706881
邮箱: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新都龙城2号写字楼16楼
公司动态
借条被盗或者损毁钱还用还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5-19 10:06:29
阎某因急用向家住襄樊市襄城区的王某借款2万元,约定月内还款,并写下借条留下。次曰,王某家中失盗又失火,借条随同灭失。当王某向阎某要求还款时,阎某则认为,既然借条灭失,借债就消灭了,所以不同意还款。试问:阎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解答】本案涉及债的消灭原因问题。
本案阎某向王某借款,王某将钱交付阎某之后,二人之间就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在阎某与王某的借贷关系中,王某是债权人,阎某是债务人,阎某负有偿还借款的债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消;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债务因债务清偿、合同解除、债务抵消、标的物提存、免除、混同或其他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消灭,但不会因为证明债务关系的证据,如借据、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灭失而消灭。所以,借条、借据、欠条、借款合同的灭失不会导致借贷关系消灭,不会导致债务消灭。
生活中有些贷款人因为借条、借据、欠条、借款合同的灭失而败诉不是因为债务消灭而是因为举证不能。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只要债务人承认借款事实,贷款人就无需举证。
故借条灭失,借债并不消灭,债务人仍然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新闻资讯
-
2021-05-19 10:06:29
借条被盗或者损毁钱还用还吗?
-
2021-05-19 10:02:59
别人借钱不认帐,偷录谈话有用吗?
-
2021-05-06 13:13:56
昆明小额贷款公司对信贷的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
2021-05-06 13:10:46
昆明私人借钱业务市场环境日趋成熟
-
2021-05-06 13:09:02
昆明个人信贷市场参与者趋于多样化
-
2021-05-06 13:08:02
昆明私人贷款市场潜力将不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