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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攻略

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3-02-28 09:59:12

章总则

条为完善我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管理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推进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号及有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昆明关于住房转按揭贷款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商业性住房按揭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是指在我市已申请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且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条件的贷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在收款之后办理将商业性住房按揭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以下简称管理)负责全市商转公贷款的管理商转公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金融业务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

第二章商转公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商转公贷款对象在我市购入自住住房且申请的商业性住房按揭不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及住宅抵押借款尚未还清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政策要求的职工

第五条商转公贷款条件

一原商业性住房按揭银行同意出借人提前还清借款

二原商业性住房信贷还款年(含)以上且无贷款余额

三借款人需要是原商业性住房信贷的贷款人或其亲属

四所购房产已取得《厦门市用地房屋权证》

五借款人有足够资金垫付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人无足够资金垫付原商业性住房信贷的应向管理及委托银行信任的依照国家有关条例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市贷款机构办理抵押

六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政策规定

第三章商转公借钱可贷额度及借贷期限

第六条商转公借钱可贷额度应同时依照下列限额昆明关于住房转按揭贷款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政策要求的房贷额度内

二原商业性住房信贷余额内

三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政策要求的可贷成数内住宅价值按原购房首付与评估价中较低者确认

第七条商转公贷款期限不低于原商业性住房信贷的剩余期限及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可贷年限

第四章商转公贷款申请程序

第八条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办理借贷人向委托银行或管控及受托银行信任的贷款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厦门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原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协议》原件及打印件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经原商业性住房按揭银行签章确认的房贷余额证明

管理及委托银行信任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或委托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确定函》

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开具的《厦门市商业性房地产贷款家庭房屋总面积查询表》有效期三个月

要求提供的其它贷款材料

二银行初审

向受托银行办理的委托银行受理并对借款材料审核后递交管理

向贷款机构办理的抵押机构受理并出示《担保意向函》后由委托银行对借款材料进行审查并递交管理

三管理审核管控对委托银行移送的放贷材料进行初审严格核查借款人所租房屋性质家庭住房情况信用状况和收款能力并做出准予贷款以及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四签订协议申请担保登记

借款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商业性住房按揭原商业性住房信贷银行注销原抵押后贷款人与委托银行签署住房公积金借款协议抵押合同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申请商转公借钱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办理抵押机构担保的欠款人与委托银行签署借款协议抵押合同并与贷款机构签署担保协议

五管理审查管理对委托银行移送的欠款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贷款公司出具的《放款通知书》保证协议等材料审查后通知受托银行贷款

六银行放款

借款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原商业性住房按揭的受托银行以汇款模式将分期资金拨付至借款人指定的款项

借款人办理抵押机构担保的委托银行以汇款模式将分期资金划拨至担保机构专用帐户担保机构为贷款人追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原商业性住房信贷银行申请原商业性住房按揭的销户抵押登记手续后贷款人与委托银行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申请商转公借钱抵押登记手续

第九条商转公贷款所涉及的检测和贷款等相关成本由借贷人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管理应该按贷款人办理先后排序审核拨付商转公借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资金不足时商转公贷款推行轮候制度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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