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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攻略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公布贷款期限最长30年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3-03-01 13:58:57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管理办法(征询看法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借贷到期日不少于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人及家庭购买、自建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自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数额

公积金贷款限额应不高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交纳规定比例首付款总额后剩余的房产价款;不超过按贷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确认的房贷额度;不超过按欠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与缴费时间常数相乘的相应倍数确定的贷款数额,缴存时间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本市实际确认;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上述标准后取最低值确认。

●贷款期内利息调整按国家要求执行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借贷到期日不少于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公积金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条例的利息执行,在借贷还款期内如遇贷款利息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放贷利率上调的细则执行。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执行利率按商业银行的标准执行。

●贷款需信用良好具有认可担保

公积金贷款人要具备较稳固的经济利润,信用良好,有归还借款利息的能力;无法提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抵押方式;公积金贷款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三种形式,具体的贷款模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

借款申请人以所购住房成为贷款担保的,抵押物的价值全额用于放贷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署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要求申请担保登记手续。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并对抵押物负有修理、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抵押期内,未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批准,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拆迁、变卖、赠与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出售,不得改变抵押物使用功能。

借款申请人购入新建商品房暂不能提供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明成为抵押的,可办理采用阶段性确保贷款,保证担保人为借款申请人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为不可单方撤销的足额连带责任确保担保。

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用同一种担保形式,设定同一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时昆明的首套房贷款比例,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信贷按各自的债务比率受偿。

●出现以下状况可处理抵押物

发生以下状况:借款人、保证贷款人不按欠款合同承诺归还公积金贷款利息超过要求年限或数量的;未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擅自改变抵押物使用功能或将抵押物重复抵押、拆迁、出售、变卖、赠与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出售的;贷款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身亡、被宣告失踪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且无财产合法承继人、受扶养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贷款人的合法继承人、受扶养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答应为借贷人履行归还公积金贷款利息及相关成本义务的等情形之一的昆明的首套房贷款比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处理抵押物。

●一年内分期一次性还清

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担保期限一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借贷本息,借款申请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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